政治雷達法律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 第21條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1條

主管機關得報經行政院核准,於園區內劃定保稅範圍,賦予園區事業保稅便利。 前項保稅範圍內保稅貨品之加工、管理、自行點驗進出區、按月彙報、通關、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