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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6條

園區事業為因應大量生產之需要,得於園區外設置衛星農場。 管理局得編列預算,協助農民團體輔導其轄下農業產銷班參與衛星農場之經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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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