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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3條

第 五 章 促進園區發展措施
園區事業之輸出入貨品,應依關稅法有關法令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前項貨品,除經貿易主管機關規定應申請簽證或核准者外,得免辦輸出入許可證。 由課稅區廠商售供園區事業自用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及樣品,視同外銷貨品。 前項貨品復行輸往課稅區時,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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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管理局為因應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之研發、外銷需求,得設置溫室、養殖場、實驗農場、…第21條主管機關得報經行政院核准,於園區內劃定保稅範圍,賦予園區事業保稅便利。前項保稅範圍內保稅貨品…第22條前條保稅範圍內之園區事業,自國外輸入自用機器、設備,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但於輸入後…第24條(刪除)第25條管理局對於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所需人才之培訓、創新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技術人員與儀器…第26條園區事業為因應大量生產之需要,得於園區外設置衛星農場。管理局得編列預算,協助農民團體輔導其轄…第27條為促進農業科技產品外銷,主管機關得報經行政院核准,對以外銷為主之園區事業辦理專案低利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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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