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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 第33條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3條
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違反
第十六條
第四項規定者,管理局應限期命其補辦,並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補辦者,並得廢止其進駐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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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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