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 第33條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3條

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違反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者,管理局應限期命其補辦,並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補辦者,並得廢止其進駐核准。
AI 白話解釋
← 第32條看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