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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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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4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業科技:指經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產業發展可行性,且能應用於提升農業產品之研發、改良、生產及加工效益之生物或其他相關科技。 二、園區事業:指經核准進駐於園區內成立從事農業科技之開發、研究、生產、製造、技術服務或其他相關業務之業者。 三、生活機能服務業者:指於園區內提供住宿、餐飲、購物、育樂及其他服務之事業。 四、園區機構:指進駐於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研究機構及生活機能服務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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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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