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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8條

會計報告依分送之對象,分下列二類: 一、對內報告:由農業財團法人自行依需要訂定,供管理階層作決策之參考。 二、對外報告:預算書或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及決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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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