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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9條

對外報告,其編製規定如下: 一、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 (一)應編製預算書(其格式詳如附件一),經董事會通過後,於會計年度開始五個月前(每年七月底前)報送本部,俾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應編製決算書(其格式詳如附件二),經董事會審定,並送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於次年四月十五日前報送本部,俾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民間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 (一)應編製收支營運預計表與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其格式詳如附件三),經董事會通過後,於每年一月底前報本部備查。 (二)應編製決算書(其格式詳如附件四),經董事會通過,其設有監察人者,並送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於次年五月底前報本部備查。 農業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者,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會計師查核報告應併同決算書送本部。 前項財務報表,應包括收支營運表、現金流量表、淨值變動表、資產負債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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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