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20條

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0條

農業財團法人應參酌農業財團法人共通性會計科(項)目參考表(附件五),衡酌業務實際需要及交易實況訂定會計科(項)目。 會計報告前後期之會計科(項)目分類必須一致;上期之會計科(項)目分類與本期不一致時,應重新予以分類並附註說明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