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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基隆分署辦事細則
› 第3條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基隆分署辦事細則 第3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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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分署長綜理分署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分署業務。
第4條
本分署設下列科、室、站:一、動物健康科。二、植物健康科。三、肉品檢查科。四、秘書室。五、人事…
第5條
動物健康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輸出入動物檢疫之執行與動物檢疫相關文件之簽署及查核。二、輸出入動…
第6條
植物健康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輸出入植物檢疫之執行與植物檢疫相關文件之簽署及查核。二、輸出入植…
第7條
肉品檢查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屠宰場登記、屠宰衛生檢查、屠宰場作業與屠宰場設施設備查核之管理及…
第8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工友管…
第9條
人事室掌理本分署人事事項。
第10條
政風室掌理本分署政風事項。
第11條
主計室掌理本分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2條
各檢疫站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一、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之檢疫。二、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檢疫違規及申…
第13條
本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4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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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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