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安全、有效、迅速推動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之災後復原重建工作,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得以自辦、補助、救助或其他給與等方式,辦理下列本條例
第四條第一項所定復原重建項目:
一、農業設施:
(一)農路、林道及農業運輸設施。
(二)溫室、網室、倉儲、畜舍、禽舍、化製場、堆肥場、資材室及農機具室。
(三)農作物補植與種苗等設施及設備。
(四)農業機具及設備。
(五)漁港、漁船及養殖設施。
二、水利設施:
(一)河川、排水系統性治理:馬太鞍溪堰塞湖監測應變及土砂防治。
(二)山坡地整治及土石流防治。
三、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
(一)振興地方產業復原措施。
(二)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利息補貼等復原措施。
四、其他經本部認定有復原重建必要之復原重建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