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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執行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辦法 第6條

復原重建項目之執行及前條之考核,本部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學校、法人或團體,或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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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