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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3條

本獎章除由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主動頒給外,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之請頒,應由其服務機關(構)、單位主管或上一級機關(構)首長推薦;非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或外國人,應由與請頒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構)或團體推薦。 前項推薦,應填具請頒農業專業獎章推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報請本部辦理。推薦表格式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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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