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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漁業署漁業廣播電臺組織規程 第5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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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臺掌理下列事項:一、節目與新聞之規劃、製播及管理。二、農漁業政策、生產與生態教育活動及公共…第3條本臺置臺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副臺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第4條本臺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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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