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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漁業署漁業廣播電臺組織規程 第2條

本臺掌理下列事項: 一、節目與新聞之規劃、製播及管理。 二、農漁業政策、生產與生態教育活動及公共服務之推播。 三、海上氣象、航行安全資訊及海難救助之廣播。 四、海上作業漁船之漁業通訊服務。 五、傳播、漁業通訊系統與電機設備之規劃、架裝及維護管理。 六、其他有關農漁業廣播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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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