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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漁業署漁業廣播電臺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農業部漁業署漁業廣播電臺組織規程規範漁業廣播電臺之組織、職責與工作事項,旨在有效推動漁業廣播電臺之設立與運作,以服務漁民並促進漁業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07-31・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農業部漁業署為辦理漁業廣播業務,特設漁業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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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臺掌理下列事項: 一、節目與新聞之規劃、製播及管理。 二、農漁業政策、生產與生態教育活動及公共服務之推播。 三、海上氣象、航行安全資訊及海難救助之廣播。 四、海上作業漁船之漁業通訊服務。 五、傳播、漁業通訊系統與電機設備之規劃、架裝及維護管理。 六、其他有關農漁業廣播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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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臺置臺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副臺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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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臺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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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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