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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畜產試驗所各分所組織準則
› 第3條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各分所組織準則 第3條
各分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特定畜禽產業之品種改良、生理、遺傳資源保存及利用之研究。 二、特定畜禽產業之營養、飼料資源開發及生產技術之研究。 三、特定畜禽產業飼養管理技術、省工及智慧化生產模式之研究。 四、特定畜禽產業之廢棄物處理、資源永續利用及淨零碳排之研究。 五、特定畜禽產品加工製造技術之研究。 六、地區性畜禽產業技術輔導及推廣之執行。 七、其他有關畜產試驗研究及輔導推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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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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