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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畜產試驗所各分所組織準則 第5條

各分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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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各分所之名稱,以加冠所轄區域為原則。第3條各分所掌理下列事項:一、特定畜禽產業之品種改良、生理、遺傳資源保存及利用之研究。二、特定畜禽…第4條各分所置分所長一人,副分所長一人,均為兼任。第6條各分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7條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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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