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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畜產試驗所各分所組織準則
一句話看懂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各分所組織準則規範農業部畜產試驗所所屬各分所之組織、任務及編制,以確保畜產試驗與研究之推動與執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07-31・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為辦理各地區畜產試驗研究、產業輔導及推廣業務,特設各分所(以下簡稱各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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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各分所之名稱,以加冠所轄區域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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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各分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特定畜禽產業之品種改良、生理、遺傳資源保存及利用之研究。 二、特定畜禽產業之營養、飼料資源開發及生產技術之研究。 三、特定畜禽產業飼養管理技術、省工及智慧化生產模式之研究。 四、特定畜禽產業之廢棄物處理、資源永續利用及淨零碳排之研究。 五、特定畜禽產品加工製造技術之研究。 六、地區性畜禽產業技術輔導及推廣之執行。 七、其他有關畜產試驗研究及輔導推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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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分所置分所長一人,副分所長一人,均為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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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各分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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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各分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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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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