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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畜產試驗所東區分所辦事細則
› 第10條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東區分所辦事細則 第10條
主計室掌理本分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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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分所長綜理分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所長襄助分所長處理分所業務。
第3條
本分所設下列系、室:一、水禽科技系。二、陸禽科技系。三、動物應用系。四、畜產輔導系。五、秘書…
第4條
水禽科技系掌理事項如下:一、鴨育種、生理、遺傳資源保存及利用之研究。二、鴨營養、飼料資源開發…
第5條
陸禽科技系掌理事項如下:一、雞育種、生理、遺傳資源保存及利用之研究。二、雞營養、飼料資源開發…
第6條
動物應用系掌理事項如下:一、實驗用豬育種、生理、遺傳資源保存及利用之研究。二、實驗用豬營養、…
第7條
畜產輔導系掌理事項如下:一、地區性畜牧產業技術之研發及輔導推廣。二、友善環境飼養畜禽管理模式…
第8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工友管…
第9條
人事室掌理本分所人事事項。
第11條
本分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2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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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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