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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臺南區農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第4條

本場設下列科、室、分場: 一、作物改良科。 二、作物環境科。 三、農業推廣科。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主計室。 七、斗南分場。 八、鹿草分場。 九、朴子分場。 十、義竹分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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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