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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糧署各分署辦事細則 第3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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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分署長綜理分署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分署業務。第4條各分署得設之科、室、辦事處,如附表。第5條綜合企劃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果菜、花卉批發市場之交易制度、資料查報之輔導及執行。二、跨產業農…第6條園藝產業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果樹、蔬菜、花卉產業發展、產銷計畫、集團化、企業化經營計畫之輔導…第7條稻作產業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稻米調節措施、價格穩定計畫、糧價調查業務、糧商登記管理之輔導及執…第8條雜糧特作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耕作制度調整策略、計畫與方案之輔導及執行。二、擴大農業經營規模方…第9條農業資源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農作物農藥殘留與重金屬污染等安全監測及管制之輔導及執行。二、肥料…第10條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工友管…第11條人事室掌理分署人事事項。第12條政風室掌理分署政風事項。第13條主計室掌理分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14條各地辦事處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一、農糧作物生產、加工、行銷、推廣與冷鏈物流之輔導及執行。二、…第15條各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第16條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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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