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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 第1條
農業部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第1條
農業部高雄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本場)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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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場長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場長襄助場長處理場務。
第3條
秘書權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四、行政事務之…
第4條
本場設下列科、室、分場:一、作物改良科。二、作物環境科。三、農業推廣科。四、秘書室。五、人事…
第5條
作物改良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區域性農作物品種改良、良種繁殖與保育之研發、示範及推廣。二、區域…
第6條
作物環境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區域性農作物營養診斷、土壤品質檢測與優化技術之研發、示範、推廣及…
第7條
農業推廣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區域性農業推廣與食農教育、農民與農企業培訓、農業經營輔導之研發及…
第8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工友管…
第9條
人事室掌理本場人事事項。
第10條
主計室掌理本場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1條
旗南分場掌理事項如下:一、區域性蔬菜品種之改良及推廣。二、區域性蔬菜栽培管理技術之研發及推廣…
第12條
澎湖分場掌理事項如下:一、澎湖地區農作物品種之改良及推廣。二、澎湖地區農作物栽培管理技術之研…
第13條
本場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4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看 農業部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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