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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 第7條

非個人帳戶基於業務需要經常或例行性存入現金達一定金額以上,經農業 金融機構確認有事實需要者,得將名單轉送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調查局 於十日內無反對意見者,其後該帳戶得免逐次確認及申報。 依前項規定免逐次確認及申報之非個人帳戶,農業金融機構每年至少應審 視交易對象一次;其與農業金融機構已無前項所定往來關係時,農業金融 機構應報法務部調查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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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