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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 第6條

農業金融機構對下列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得免向法務部調查局申 報,仍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 一、與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公私 立學校、公用事業及政府依法設立之基金,因法令規定或契約關係所 生之交易。 二、金融機構間之交易及資金調度。但金融同業之同一客戶透過同業存款 帳戶所生之應付款項,其兌現同業所開立之支票而現金交易達一定金 額以上者,仍應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三、公益彩券經銷商申購彩券款項。 四、繳款通知書已明確記載交易對象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交易種 類及金額之代收款項交易。但應以繳款通知書副聯作為交易紀錄憑證 留存。 前項第一款所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受委託範圍內所生之 交易為限。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代收款項交易,不包括存入股款代收專戶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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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