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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 第8條

農業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 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洗錢防制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農業金融機構,包括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全國農業金庫。第3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一定金額:指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二、通貨交易:單筆現金收…第4條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憑客戶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第5條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於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媒體申報方式(如附表一)…第6條農業金融機構對下列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得免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仍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第7條非個人帳戶基於業務需要經常或例行性存入現金達一定金額以上,經農業金融機構確認有事實需要者,得…第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農業金融機構應為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一、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之現金存、提款…第10條農業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自發現疑似洗錢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第11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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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