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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第7條

第 一 章 總則
農業金融機構之監理業務,中央主管機關應委託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全國農業金庫、信用部或其他關係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該金庫、信用部或其他關係人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前項所定應行檢查事項、報表或資料予以查核,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其費用,由該金庫或信用部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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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業金融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8條全國農業金庫或其他關係人之負責人或職員於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派員或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為健全農業金融機構之經營,保障存款人權益,促進農、漁村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第2條本法所稱農業金融機構,包括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及全國農業金庫。信用部指依…第3條為建立農業金融體系,全國農業金庫由各級農、漁會本合作之理念發起設立。全國農業金庫申請設立許可…第4條信用部以辦理農、林、漁、牧融資及消費性貸款為任務;全國農業金庫以輔導信用部業務發展,辦理農、…第5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6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及推動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其貸款之資格、期限、利率及委託辦理應遵行等事項之…第8條為保障農業金融機構存款人權益,農業金融機構應依存款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參加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第9條農業金融機構對農業用途之放款,應優先承作;對擔保能力不足之農民或農業企業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第10條農業金融機構之管理,本法未規定者,依農會法、漁會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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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