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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 第6條
農業金融法 第6條
第 一 章 總則
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及推動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其貸款之資格、期限、利率及委託辦理應遵行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貸款業務,全國農業金庫及信用部應積極配合推動、辦理。 辦理第一項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農業發展基金優先編列預算支應。 第一項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有關宣導、推動、帳務處理、財務收支、統計及對於經辦機構之輔導查核等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全國農業金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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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業金融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0條
全國農業金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為健全農業金融機構之經營,保障存款人權益,促進農、漁村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2條
本法所稱農業金融機構,包括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及全國農業金庫。信用部指依…
第3條
為建立農業金融體系,全國農業金庫由各級農、漁會本合作之理念發起設立。全國農業金庫申請設立許可…
第4條
信用部以辦理農、林、漁、牧融資及消費性貸款為任務;全國農業金庫以輔導信用部業務發展,辦理農、…
第5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7條
農業金融機構之監理業務,中央主管機關應委託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
第8條
為保障農業金融機構存款人權益,農業金融機構應依存款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參加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
第9條
農業金融機構對農業用途之放款,應優先承作;對擔保能力不足之農民或農業企業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
第10條
農業金融機構之管理,本法未規定者,依農會法、漁會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第5條
看 農業金融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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