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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3條

審議會開會時,得邀請保險人派員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通知申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到場說明。 前項人員於說明完畢時,應即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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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