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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9條

農監會為審議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件,設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名額分配如下: 一、爭議審議組組長為當然委員並為召集人。 二、社會保險、保險學、社會福利、農業領域之專家或曾任大學教授前開課程之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三年以上者四人或五人。 三、曾任司法官、律師、簡任公務人員辦理法制業務三年以上者或法學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三年以上者二人或三人。 四、曾任大學醫學院助理教授以上、區域醫院以上醫院主治醫師職務三年以上者三人。 五、現任中央、直轄市及縣(市)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主管機關科級主管以上者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為無給職,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派)之,期滿得續聘(派)。第一款及第五款委員應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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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