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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審議時,應於接到保險人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填具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審議申請書(如附表,以下簡稱審議申請書)一式二份,並檢附保險人原核定函影本及其他有關證件,經由保險人向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農監會)申請審議。其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遲誤期間者,應自其原因消滅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遲誤原因,申請審議。 審議之申請,以收受審議申請書之日期為準。但以郵遞方式申請者,以原寄郵局之郵戳為準。 申請人在第一項所定期間內,向保險人或農監會表示不服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審議,並應於三十日內補送審議申請書。 申請人向農監會申請審議者,農監會應將審議申請書移送保險人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5條農監會於收到保險人意見書後,應即連同審議申請書交付審議會審議。前項審議之決定,應自收到審議申…第16條爭議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審定:一、審議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條第三項及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二項準用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及保險利害關係人(以下均稱申請人)對保險人下列事項…第4條審議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一、被保險人及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第5條保險人收到審議申請書後,應先行審查原核定是否合法妥當,其認為申請審議有理由者,得重新核定,並…第6條投保單位得依所屬被保險人、受益人及支出殯葬費之人之請求為其辦理申請手續。但不得違背其意思。第7條申請人申請審議後於審定書送達前得撤回之。但撤回後,不得就同一爭議之事實再申請審議。第8條審議申請書不符法定程式而可補正者,農監會應通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二十日內補正。前項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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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