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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審議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一、被保險人及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申請人為投保單位者,其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收受或知悉保險人原核定之年月日。 三、申請審議之請求事項。 四、申請審議之事實及理由。 五、證據。其為文書者,應填具繕本或影本。 六、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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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條第三項及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二項準用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條第三項及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二項準用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及保險利害關係人(以下均稱申請人)對保險人下列事項…第3條申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審議時,應於接到保險人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填具農民健康保險及農…第5條保險人收到審議申請書後,應先行審查原核定是否合法妥當,其認為申請審議有理由者,得重新核定,並…第6條投保單位得依所屬被保險人、受益人及支出殯葬費之人之請求為其辦理申請手續。但不得違背其意思。第7條申請人申請審議後於審定書送達前得撤回之。但撤回後,不得就同一爭議之事實再申請審議。第8條審議申請書不符法定程式而可補正者,農監會應通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二十日內補正。前項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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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