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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 第17條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第 二 章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 第 三 節 被保險人
本條例
第七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時,其所屬投保單位應繼續為其辦理加保,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服兵役、出國、農地辦理移轉或出租日期,以書面通知保險人;退伍、返國或農地終止出租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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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1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所稱連續住院診療者,係指被保險人於因傷病事故請領住院診療給付期間退保,於退保後…
「被保險人」的其他條文
第18條
(刪除)
第19條
被保險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有變更或錯誤時,投保單位應即檢送被保險人國民…
第20條
被保險人有關保險資料,由保險人定期保存之。
第20-1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稱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指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含原公務人員保險…
← 第16條
看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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