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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31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所稱連續住院診療者,係指被保險人於因傷病事故請領住院診療給付期間退保,於退保後仍連續請領住院診療給付而言。 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於保險效力停止後,請領住院診療給付之手續,應由原投保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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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