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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43條

辦理本保險所需經費,由保險人按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百分之五點五編列預算,經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由辦理本保險業務機構之主管機關撥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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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