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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 第41條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41條
第 五 章 保險基金及經費
本保險基金來源如左: 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 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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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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