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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8條

監理會為審議保險爭議事件,設農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 審議會) ,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除以爭議審議組組長為當然委員並為 召集人外,其名額分配如下: 一、曾任社會保險或保險學教授或副教授三年以上者二人或三人。 二、曾任司法官、簡任級法制工作五年或法學教授或副教授三年以上者二 人。 三、曾任公立醫院主治醫師職務三年以上者三人。 四、農業及社會福利專家二人或三人。 五、現任中央、直轄市及縣 (市) 農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科級主管以上者 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由內政部遴聘,期滿得續聘之。第五款委員應隨其本 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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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