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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16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展延設立許可、核發、換發或補發許可執照等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申請: 一、未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應納之規費。 二、原取得之設立許可失效或展延次數超過二次。 三、所檢附之文件有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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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