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
› 第12條
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 第12條
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其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應經農、漁會全 體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 之同意。 農、漁會為前項之決議,如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之者,農、漁會應將決議內 容及投資契約書應記載事項以書面通知非會員代表之會員或依金融機構合 併法
第九條
第二項規定方式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之一定期間為異議期 間。不同意之會員應於指定期間內以書面聲明異議,異議之會員達三分之 一以上時,原決議失效。逾期未聲明異議者,視為同意。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1條
看 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 全文
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