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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 第13條

新設銀行之發起人應於財政部規定期限內檢具下列書件各三份,向財政部 申請許可設立,並副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逾期 不予受理: 一、新設銀行設立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區域、業務範圍、業務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 之方法 (包括場所設施、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培訓、業務發展計 畫及未來三年財務預測) 。 三、發起人名冊及證明文件。 四、發起人會議紀錄。 五、發起人符合第六條第八條所列情形或無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 準則第三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之書面說明。 六、發起人以信用部作價投資者,附會計師之評定報告書。 七、發起人非農、漁會者,其資金來源說明。 八、以信用部作價投資者,其換股標準。 九、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分行經理之資格證明。 十、新設銀行章程。 十一、會計師及律師之審查意見。 十二、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書件之記載事項應依財政部規定辦理,如有不完備或不充足,其情形 可補正,經財政部限期補正而未辦理者,駁回其申請;其情形不可補正者 ,逕予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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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