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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10條

農民團體共同運銷之集貨場,所需用之土地,視同農業用地。 前項用地應專供農產品共同運銷集貨場使用,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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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