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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7條

第 二 章 共同運銷
農產品之運銷,得由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其方式分下列兩種: 一、以供應再販賣或加工為目的之批發交易。 二、以供應直接消費者為目的之零售交易。 前項農民團體未辦理共同運銷之農產品或地區,得由農民或農業產銷班自行辦理,政府應積極輔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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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運銷」的其他條文

第8條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及調配,應由各級主管機關輔導;其輔導、獎勵、共同運銷組織、訓練、調配、運…第9條農民團體辦理農產品共同運銷之必需費用,得向貨主收取代辦費;其收費標準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第10條農民團體共同運銷之集貨場,所需用之土地,視同農業用地。前項用地應專供農產品共同運銷集貨場使用…第11條農民或農民團體辦理農產品共同運銷,出售其農產品,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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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