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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9條

第 二 章 共同運銷
農民團體辦理農產品共同運銷之必需費用,得向貨主收取代辦費;其收費標準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農民團體為分攤農產品在共同運銷過程中所產生之意外損失,得訂定辦法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在各類貨主應得之貨款中提存互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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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運銷」的其他條文

第7條農產品之運銷,得由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其方式分下列兩種:一、以供應再販賣或加工為目的之批發…第8條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及調配,應由各級主管機關輔導;其輔導、獎勵、共同運銷組織、訓練、調配、運…第10條農民團體共同運銷之集貨場,所需用之土地,視同農業用地。前項用地應專供農產品共同運銷集貨場使用…第11條農民或農民團體辦理農產品共同運銷,出售其農產品,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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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