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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檢查及檢驗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執行農產品之檢查或檢驗作業時,應作成紀錄,農產品經營者之負責人或會同受檢人員,應於紀錄上簽名或蓋章;拒絕於紀錄上簽名或蓋章時,應記明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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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