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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 第22條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第2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
第五條
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
第五條
第三項所定認證業務,或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五條
第二項規定許可展延而經營認證業務。 二、認證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三十條
第一項規定所為處分,於停止受理新申請認證案件期間,受理新申請認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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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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