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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14條

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執行驗證業務能力: 一、欠缺認證規範所定辦理其認證範圍內所有驗證業務所需之能力。 二、欠缺認證規範所定辦理認證範圍內部分驗證業務所需之能力,且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通知認證機構。 三、組織運作及立場無法維持公正獨立。 四、未依第十一條第一款或第四款規定辦理驗證業務。 五、經其驗證者有未符合驗證基準且情節重大,未能有效處理。 六、違反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節重大。 七、經認證機構重新評鑑結果認不符合認證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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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