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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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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分為下列五類:一、輔佐人員:處長、副處長、主任工程師、專門委員。二、灌溉管理…第3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除處長以外之職務等級分一等、二等及三等,各種職務之職等依附表二農田水利事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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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