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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 第19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19條
灌溉管理組織副處長除由公務人員派駐者外,應由管理機關就未滿六十五歲,曾任農田水利會總幹事、主任工程師、專門委員、專任組室主管、兼任管理處主任或現任、曾任灌溉管理組織副處長、主任工程師、專門委員、專任組室主管、兼任分處主任職務合計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符合副處長最低起支薪級,且無
第三十四條
情事之一者,指派之。 管理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派駐之副處長,其人事管理,應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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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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