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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 第38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38條
現職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具
第十九條
至
第二十三條
之進用資格者,調派同職級職務時,仍依原薪額核敘。 在同職等內調派高職級職務時,其原敘職級之薪額高於所任職務之最低薪額者,換敘同薪額之職級。 在同職等內調派低職級職務以原職級進用人員,仍敘原職級。 權理人員,仍依其所具資格核敘薪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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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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