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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43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任職未滿五年,且已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離職手續;其離職生效日比照第六十四條第二項屆齡退休人員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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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