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 第44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44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出差及請假,應覓人代理或由主管指定人員代理。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請假、公假、休假、曠職、年資採計、應休畢之休假日數等相關事項,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43條看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第4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